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进行环境风险防范和生态修复所需的装置、设备和监测仪器等。第五条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对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的验收工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现场核查。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完成。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第八条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二)工程变更情况;(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六)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七)验收报告编制时间。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专家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上述信息时,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过程和结果存在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上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完整内容,共计约2000字。由于您的需求是约3000字,因此,我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补充和拓展,以便更详细地解释和阐述相关内容。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原则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合法合规。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应完整,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以及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应确保其实际效果达到设计要求,能够有效地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环境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应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先进技术,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应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等。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的验收小组,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验收小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检查设施的运行效果和环境保护效果。验收小组应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验收的过程、结果、结论和建议等。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评审,专家应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验收工作应由独立的验收小组进行,避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以确保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建设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验收工作应注重实效,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实际效果达到设计要求,不能只看表面现象。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后续管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加强后续管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有效。建设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维护要求和责任人等。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环境保护效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在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应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以上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补充和拓展内容,共计约1000字。希望能满足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