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平安江西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平安江西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平安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第四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将平安建设纳入社会治理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激励奖惩机制,推动平安建设各项措施落实。第二章 平安建设责任第五条(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平安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部门职责)政法机关应当发挥在平安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严密防范和严厉惩治邪教、暴恐、毒品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工作。第七条(乡镇和街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平安建设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平安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第八条(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参与平安建设活动。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平安建设义务,参与平安建设活动。第三章 治安防控第九条(治安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措施,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第十条(公共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救援救助机制,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第十一条(社区和乡村治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平安建设工作,加强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完善治安防控措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第四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十二条(矛盾纠纷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化解。第十三条(多元化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矛盾纠纷通过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十四条(法治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第十五条(依法行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科技支撑第十六条(科技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平安建设科技应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提高平安建设智能化水平。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仅为《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的框架性内容,实际条例内容可能更加详细和具体。在制定具体条例时,还需要结合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