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恐怖主义法PPT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网络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战争状态结束或者国家安全...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网络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战争状态结束或者国家安全危机解除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国家在网络安全危机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危机应对机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第六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国家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网络安全水平,维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支持促进措施第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二十二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第二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第二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安全审查。网络信息安全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传播下列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九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第三十二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家安全危机状态后,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按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危害发生的;(四)拒不向网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制作、复制、传播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请注意,以上提供的《网络反恐怖主义法》是模拟文本,并非真实的法律条文。实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与此模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