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PPT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分则第一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其他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不服从不执行,不贯彻,不落实,或者变相抵制、变相执行、擅自改变、阳奉阴违的挑拨、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联系或者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对党忠诚老实教育不作为,甚至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违反政治规矩个人擅自决定或者以集体名义违反上级党组织决定和政策、决定、命令、决议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二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