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PPT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公约,旨在规范国际多式联运活动,统一国际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公约,旨在规范国际多式联运活动,统一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制度,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该公约于199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已有多个国家加入。以下是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定义和适用范围公约首先明确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指出其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所有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多式联运活动。多式联运合同公约对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订立、内容、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公约还规定,多式联运合同应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有效法律,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责任期间、责任基础、责任限额、免责事项等。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在责任期间内掌管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坏,以及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发货人的责任公约还规定了发货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责任,包括提供准确信息、支付运费、妥善包装和标记货物等。发货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信息准确无误,否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货人还应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并在必要时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和标记。货物的交付公约对货物的交付程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进行了规定。货物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交付。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接收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提存或处置。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公约对多式联运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如果协商或调解无果,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公约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效力等事项。最后条款公约的最后条款包括公约的生效条件、保留条款、退出机制等。公约自通过之日起开放供各国签署,并在签署国之间按照法定程序生效后对签署国产生约束力。同时,公约还规定了签署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公约提出保留意见或退出公约的机制。以上是《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该公约对于规范国际多式联运市场、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