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PPT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主要内容(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里的“暴力”是指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手段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使公、检、法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等受到损害为内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供述或者提供证言的行为。这里的“非法言词证据”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各机关都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侦查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收集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能够采纳等情形。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三)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认定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检察院认为需要调取有关录音、录像的,可以商侦查机关调取。对于有关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对于确有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并且不宜由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或者由该机关自行调查取证难以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的建议,并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侦查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侦查机关对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检察建议的提请或者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预见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错案。实践中,造成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该规则尽管可能使司法机关面临放纵犯罪和实现程序正义的艰难选择,但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宁可在放纵犯罪和实现程序正义之间作出倾斜。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