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法条及案例分析PPT
抢劫罪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抢劫罪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解读与说明第二百六十三条详细列举了抢劫罪的多种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这些情形包括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显示出法律对抢劫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对抢夺罪的处罚并特别指出“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况应按照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的初衷是抢夺而非抢劫,但如果其携带了凶器,其行为的性质就会升级为抢劫罪案例分析案例概述郭某系河南省偃师市人2007年高考后来到河南某工业技师学院求学2007年9月5日下午郭某的老乡戚某(未满18周岁)和朋友孟某(未满14周岁)因缺钱向郭某借钱。因郭某没钱,戚某便让郭某去借刀用于抢劫郭某在明知戚某要去抢劫的情况下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二人使用当晚戚某和孟某在郑州市中原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的中信银行门口,对正在打电话的被害人赵某进行抢劫。孟某用刀击打赵某后背,戚某则用匕首扎伤赵某,并抢走其手机后逃跑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393元,赵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事后戚某家属和郭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8500元、6500元法律分析在本案中戚某和孟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抢劫罪,他们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导致被害人受伤郭某虽然未直接参与抢劫行为但其在明知戚某意图抢劫的情况下,提供了作案工具,即砍刀和匕首,因此郭某的行为也构成了抢劫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戚某和郭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他们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总结与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因义气或其他原因而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即使不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或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