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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卫生保健工作内容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三章 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一)托儿所和幼儿园负责人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负总责,制定和落实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卫生保健标准。(二)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和执行卫生保健工作方案,放宽和落实各项卫生保健标准。(三)幼儿卫生保健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幼儿的健康管理、预防传染病、急救处理等工作,是幼儿卫生保健的主要责任人。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做好儿童的入园(所)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疾病预防制度,做好儿童常见病的预防工作。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儿童伤害预防制度,做好儿童伤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健康教育制度,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第四章 卫生保健人员配置与培训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卫生保健人员。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第十九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定期对托幼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指导。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上仅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在实际操作中,托儿所和幼儿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家长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和支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共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七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儿童及其家长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第二十四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定期举办家长会,向家长宣传儿童卫生保健知识,提供科学育儿指导。第二十五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结合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第二十六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健康活动,培养儿童的运动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第八章 卫生保健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卫生保健档案,记录儿童的健康检查结果、疾病史、预防接种史、生长发育情况等信息。第二十八条卫生保健档案应当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第二十九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定期对卫生保健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和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以前发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并非完整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在实际应用中,托儿所和幼儿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同时,家长和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和监督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共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