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超限超载条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超限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第三条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政府职责与部门联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将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源头治理与通行监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完善货物装载和公路监测网络,提升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调查,确定并公布重点货源单位。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应当告知货源单位履行货物装载配载义务,并将货源单位遵守货物装载配载规定的情况纳入相关许可条件审查内容。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履行货物装载配载义务的;(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三)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四)货物运输经营者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车辆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出站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即为《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全部内容。希望该条例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现象,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