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PPT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排污许可的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规定了排污许可的监管体制、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排污许可的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规定了排污许可的监管体制、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监管体制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申请与审批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范明确不同类型的排污单位申领的排污许可证的类别、基本内容和申请材料等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1)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2)依照规定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3)依照规定应当实施排污口、污染源在线监测;(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排污许可的决定。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决定给予排污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决定不予排污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污单位,并说明理由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排污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排放口位置;(3)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控制要求;(5)有效期限;(6)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等依法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查,符合条件的,变更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禁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相关信息纳入该平台,同时将相关信息供社会查询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进行定期抽查和日常检查重点检查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发现实际排放状况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限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及时整改;发现实际排放状况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