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防治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核燃料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放射性废物等放射性物质的活动。第三条 放射性物质的分类和管理放射性物质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分为不同的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和管理要求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防治原则放射性物质的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放射性物质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放射性物质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放射性物质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放射性物质防治工作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第二章 放射性物质的产生、运输、储存和使用第一条 产生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责任产生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或者散逸。第二条 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规范运输放射性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的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运输工具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第三条 储存放射性物质的场所要求储存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四条 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义务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操作规程,并负责废旧放射性物质的处置和回收。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第一条 废物分类和处理要求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丢弃或者非法处置放射性废物。第二条 废物处理责任制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放射性废物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放射性废物。第三条 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并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拆除或者关闭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第四条 安全保障措施和事故处理规定要求对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制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在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放射性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