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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PPT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范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粮食系统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粮食安全,是指确保各种粮食的供给和需...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范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粮食系统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粮食安全,是指确保各种粮食的供给和需求得到满足,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保证所有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粮食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粮食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指导,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生产效率为中心,以确保粮食产量和质量安全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方面的调控,保持国内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防止因粮价剧烈波动影响社会稳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本国的粮食安全负总责,国务院负责粮食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粮食安全战略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发展计划,组织开展本地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方面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粮食安全和节约粮食资源的义务,有权对危害粮食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粮食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广节粮减损技术和方法,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降低粮食损失损耗。对在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分析,对粮食供求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保护耕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扶持粮食生产者,提高单产水平,确保粮食总产量和质量安全。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粮食生产区域协调机制,促进粮食生产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粮食生产区域的均衡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粮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装备,提高粮食生产的科技含量和效益。国家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确定一定数量的储备粮,保障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和调控市场的需要。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粮食质量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粮食安全的行为:(一)破坏、盗卖、占用粮食生产用地或者生产设施;(二)非法占用、挪用、征用粮食仓储设施;(三)非法收购、销售、加工、运输、贮存、进出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四)其他危害粮食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危害粮食安全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由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废止。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能会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对重点粮食品种、关键生产环节、主要消费领域等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国家鼓励和支持粮食经营者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粮食增值、节粮减损,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品种、进货渠道、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国家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领域的科技创新,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节粮减损技术和装备,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科技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机制,对未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指导粮食生产和消费。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粮食经营者改善粮食质量,提高卫生水平,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建立健全粮食进出口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粮食品种、质量、数量的监测和监督。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粮食政策,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维护粮食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不得以非法手段操纵或者扰乱粮食市场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储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确保在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粮食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涉及粮食安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回复,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同时废止。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粮食安全。国家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行业协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提高粮食经营者的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对粮食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的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并依法公开评价结果。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的粮食安全意识和素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粮食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粮食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公民应当树立科学的粮食消费观念,合理膳食,均衡营养,避免浪费。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同时废止。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制定、公布的有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法规、规章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本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行办法。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同时废止。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等主要农产品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粮食储备是指政府为了保障粮食安全,通过储备粮的方式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粮食市场是指粮食交易的场所和渠道粮食质量安全是指粮食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过程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不存在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同时废止。本法施行后,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本法的有效实施。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通过后,国务院应当根据本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条款。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和程序,确保法律的执行。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能会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粮食安全保障事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粮食安全。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于在本法实施前已经制定且仍然有效的与粮食安全相关的法规、规章,应当继续执行,但其内容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本法施行后,对于涉及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并按照本法的原则和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本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