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PP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的条例。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新疆各族人民共同开发、建设、保卫这块辽阔富饶的疆土,形成了新疆多民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的条例。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新疆各族人民共同开发、建设、保卫这块辽阔富饶的疆土,形成了新疆多民族聚居、多种文化并存的显著特点。这是我们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源泉。我们要深刻认识历史和现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社会稳定,坚决反对一切分裂中国的图谋和行径,坚决捍卫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力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去极端化工作,遏制极端主义渗透蔓延,消除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现实危害,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手段,宣扬极端主义,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危害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思想或者行为。第三条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去极端化工作,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去极端化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第五条 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以现代文化为引领,摒弃极端化思想,铲除宗教极端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去极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并将去极端化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抵制极端主义,积极支持、参与或者配合去极端化工作,检举揭发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行为。对在去极端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手段,普及去极端化知识,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科学意识。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去极端化纳入教学计划,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引导学生认清危害,自觉抵制、防范和远离宗教极端主义。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各族群众劳动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惩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去极端化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与流入地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动态管理、预警防范等工作机制。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安全隐患和可疑线索,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去极端化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民间纠纷,消除安全隐患。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宗教极端主义的传播渗透。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宗教极端主义的传播渗透。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关内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食品、药品等极端化问题。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兴媒体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极端化言论、音视频等信息。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加强极端主义心理疏导和干预,预防极端主义心理滋生蔓延。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反恐怖主义、去极端化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威胁。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一)编造、传播极端主义言论或者以极端主义为说辞蛊惑他人加入宗教极端组织的;(二)组织、参加宗教极端活动的;(三)为宗教极端活动提供资金、场所、交通、通讯、物资等便利条件的;(四)为宗教极端活动提供人员、技术等支持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