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防治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六章 高质量发展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黄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污染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以及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由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组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以及相关的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优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第四条国家建立黄河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黄河流域重大事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规定,履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职责。第五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区域合作,推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主体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产业布局,科学有序开发利用资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第六条国家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鼓励黄河流域地区探索创新,加大资金、技术、人才等投入,实施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产业、土地等政策。第七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的科技支撑,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关键技术攻关,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生态保护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黄河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高质量发展、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专项规划,并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注重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第十二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总体规划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专项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改有关规划,可能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五条黄河流域实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以及区域生态功能等因素,将黄河流域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明确分类管控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编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各类管控单元禁止和限制的生产、建设活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监督管理。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八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国家对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严格控制黄河流域各地区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第二十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规模,优化灌溉方式,发展节水农业。第二十一条黄河流域工业、服务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二十二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严格限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统筹兼顾防洪、供水、灌溉、发电、航运、渔业、生态等需求,推进水电绿色发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要河湖、湿地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制度,保障河湖、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第二十七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工业废水、城乡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水、船舶港口污染、矿山开采和水土流失等污染的综合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第二十八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率。第二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减少氨、氮等污染物排放。第三十条黄河流域港口、码头、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防止船舶港口污染水环境。第三十一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监督管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黄河流域水环境。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提升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三十三条国家实施黄河流域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大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力度,科学推进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修复。第三十四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维护生物多样性。第三十五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黄河流域生态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改善河流生态流量,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土地管理,严格控制黄河流域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第三十七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水土保持工作,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第六章 高质量发展第三十八条国家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空间发展布局,加强区域协作联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提升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黄河文化,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第三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第四十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黄河流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第四十一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降低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第四十二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