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PPT
引言《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
引言《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从此《儿童权利公约》成为我国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涵盖了全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下的每一名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列的全部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导言公约的目的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歧视,充分发展其身心能力,并在家庭、社会、学校和其他环境中,在长大成人时,能充分和有效地行使其权利和自由儿童的定义公约中的“儿童”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第二部分:儿童的权利缔约国应确认儿童有权享有本公约所载列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在发展、获得和保护其权利和自由方面享有平等机会不因上述任何理由而受到歧视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有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免受基于上述任何理由的歧视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缔约国应尊重儿童维持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缔约国应承认残疾儿童有充分和平等地享受所有权利的能力,并应确保残疾儿童充分和有效地享有这些权利。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和由其父母照料的权利。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建立社会制度,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援助,以期制止上述形式的剥削,包括有组织和跨国的剥削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有适当的社会制度和程序以便在必要时对无人照料的儿童或对其照料不当的儿童,特别是在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其他负责照管儿童的人在无力或不愿适当照料或保护他们时,提供适当的照料和保护这类措施应特别包括a) 通过公共福利制度或通过私营机构提供照料;b) 促进和鼓励发展及加强扩展家庭、大家庭、社区和邻里向儿童提供照料、保护和支持的体制;c) 确认和尊重儿童及其家庭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获得适当的社会援助的权利;d) 在适当情况下,通过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向父母和家庭提供适当支持以及确保其他形式的儿童和家庭发展服务等途径,鼓励和协助缔约国实现其关于儿童照料和保护的目标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障儿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这类措施应包括有关就业的政策、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并应与有关国家促进就业的政策相一致缔约国应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应:a) 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b) 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完成免费义务教育之后而适应其能力的教育;c) 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d) 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e) 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是口头、书面或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通过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儿童不应受到因其行使上述自由而遭受任何形式的约束或惩罚的恐吓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受强使其信奉某一特定的宗教或信仰体系的歧视缔约国应认识到儿童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身心发展的生活水准,有权受保护以免遭有害其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虐待、剥削和忽视,并有权享有足以使其充分和自由地发展其个性的教育和生活条件。缔约国应承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休闲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支持儿童及其家庭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结语《儿童权利公约》是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为儿童权利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通过实施这一公约,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儿童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公正和充满机会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