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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寓教育于日常生活之中;(四)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因材施教,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抗挫折能力,教会其珍惜和尊重生命;(六)充分挖掘、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引导未成年人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爱国奉献,增强其家国情怀;(七)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是人类共同理想,是国家梦、民族梦、每个中国人的梦,培养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深厚情感,让热爱祖国、奉献祖国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追求,成为每一个家庭的精神支柱,让正确家国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成为家庭教育的必修内容;(八)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远大理想、增进爱国情感、提高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激励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共同奋斗,美好生活需要全体中国人共同创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凝聚包括广大未成年人在内的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九)引导未成年人尊重、关心、理解、帮助他人,习礼仪、明是非、守诚信、懂感恩,学会正确处理和应对他人困难、危险等情形;(十)充分认识劳动培养人、造就人、塑造人的重要作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思想观念,体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热爱劳动,积极参与劳动,掌握劳动技能,养成劳动习惯,培养勤奋学习、自觉劳动、勇于创造的精神和劳动习惯。第六条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全社会力量,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家庭教育标准,编制家庭教育指导丛书和公益广告,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家庭教育中的独特作用,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家庭教育工作,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和宣传实践活动。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不同年龄、身心发展状况的未成年人相适应,遵循以下要求,科学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知识,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和有关社会群团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培养爱国意识和爱国情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是人类共同理想,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追求远大理想,立志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学习。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预防和减轻其心理问题。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时,应当及时引导其进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其免受不良信息和行为的侵害,预防其沉迷网络、过度使用电子产品等。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珍爱生命,预防其参与危险活动,防止其受到意外伤害。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进行劳动实践,培养其劳动习惯和劳动技能,引导其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成果。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通过共同参与生活、学习、娱乐等活动,增进亲子之间的理解和沟通。第三章 国家支持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传播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保障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或者学校等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并非真实的法律文本。真实的法律文本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审议,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表述也可能因实际情况和立法目的的不同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