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第一章--第五章)PPT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目的与依据本条例旨在维护党的纪律,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目的与依据本条例旨在维护党的纪律,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包括党的中央、地方、基层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三条:纪律处分原则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第二章:分则第一条: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包括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公开发表不同意见;诋毁、贬损党和国家形象等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第二条: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个人崇拜;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等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第三条: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包括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违反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第四条: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包括侵害群众利益,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第五条: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包括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等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第六条: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包括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程序第一条:立案与初核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第二条:审查与调查审查组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可以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第三条:审理与决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接收党员程序各项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章:纪律处分执行第一条: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条:处分决定的申诉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和有关接收党员程序各项党内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条例解释权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条:条例生效与修订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纪处分的党内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的修订权归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三条:条例与其他法规的关系本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是纪律处分条例的简要解读,涵盖了总则、分则、纪律处分程序、纪律处分执行和附则等五个章节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党的纪律,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过程中保持高度一致性和廉洁性。第六章:监督与追责第一条:监督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党的纪律得到严格遵守。第二条:追责机制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党组织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对于隐瞒不报、包庇纵容违纪行为的,应当从严处理。第七章:教育与预防第一条:纪律教育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提高党员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引导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第二条:预防机制建立健全预防违纪行为的机制,通过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方式,提前发现和纠正可能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与其他法规的衔接本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条:解释权与修订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本条例的修订权归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党的纪律建设情况进行适时修订。第三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以上是纪律处分条例的继续解读,涵盖了监督与追责、教育与预防以及附则等章节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建立健全党的纪律体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过程中保持高度一致性和廉洁性。同时,通过加强纪律教育和预防机制建设,提高党员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