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PPT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法规定了噪声污染的定义、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法规定了噪声污染的定义、分类、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噪声污染的定义和分类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根据不同的产生来源,噪声污染可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防治措施1. 规划控制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合理布局,将噪声源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等需要安静的区域。同时,应建设相应的隔音设施,如隔音墙、隔音窗等。2. 排放标准国家制定和实施各种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噪声排放进行限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从噪声源头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污染。3. 交通管制政府应加强对交通噪声的管理,限制车辆行驶速度,禁止高音喇叭等噪声源的使用。同时,建设合理的道路网络,提高交通运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和车辆停驶带来的噪声污染。4. 社会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噪声污染的认识和意识。鼓励公众采取合理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减少不必要的噪声产生。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提交或者修改有关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经营进口国家明令禁止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设备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事危险废物填埋活动的条件自行利用、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而不提供或者委托固体废物专业处理单位以外的单位处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并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可行性报告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用有利于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性鉴别生产收集贮存使用其他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危害从事收集贮存使用其他固体废物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固体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使用其他固体废物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其他固体废物产生其他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其他固体废物时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其他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不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而继续使用停用后未进行封场或者掩埋处理的其他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未采取必要的防扬散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2. 民事责任因噪声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