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第三条: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章 资格要求第四条: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身体健康符合民用航空健康要求的条件无犯罪记录或者背景调查不合格的情况第五条:航空安全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持有有效的飞行证书或者在航空企业中具有其他相关职业资格经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明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程序第六条: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符合要求的体检合格证复印件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合格证明客舱应急训练合格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民航背景调查规定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审核和评估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八条:经审核和评估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航空安全员执照考试。考试应当在收到审核和评估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九条: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时,应当重新提交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第四章 执照管理第十条:航空安全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三年。持照人应当在执照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颁发执照的部门申请换发。换发执照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第十一条:持照人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以保持其执照的有效性。